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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就高原则

2017-03-15 16:40:33 来源:


再论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就高原则

  就高原则是在侵权赔偿上坚守“就高不就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理论概括。研究发现,著作权法施行前期,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曾实行就高原则;2000 年之后以“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案”为标志,就高原则迅速裂变走向就低原则,造成了权利人普遍的“赢了官司赔了钱”,从根本上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宗旨。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就高原则,有现实明确的法律基础但未得到充分尊重。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呼唤就高原则,新时期需要重新确立侵权赔偿就高原则的权威地位。



  就高原则是笔者在侵权赔偿上坚守“就高不就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理论概括,曾在拙文《论仅复制未发行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中有所论及,但并未展开论述。[1] 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侵权活动猖獗,普遍存在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维权悲剧,就高原则应全面引入著作权保护领域。笔者通过对著作权法颁布以来司法保护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后发现,就高原则曾是我国著作权法颁布施行初期侵权赔偿额确定的一项司法原则;自2000 年以来就被就低原则逐渐取代,造成了权利人普遍的“赢了官司赔了钱”;就高原则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未被充分尊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全面赔偿原则下确立就高原则的权威性以震慑侵权盗版行为,还著作权法尊严。


  1 著作权法施行前期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确定的就高原则


  2 新世纪以来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就高原则的裂变:走向就低原则


  3 著作权侵权赔偿就高原则的法理基础


  3.1 全面赔偿原则须以就高原则为基础

  3.2 加倍原则是著作权侵权赔偿就高原则发展的新方向

  3.3 就高加倍原则是惩罚性赔偿之基


  4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呼唤确立著作权侵权赔偿就高原则的权威地位


  本文转载自科技与出版  作者:詹启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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